贵州商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含艺术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贵州商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
贵州艺考招生简章
更新日期:2021/0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贵州商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的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贵州商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学院性质:公办

学院地址: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二十六大道1号

学院简介:贵州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雅,功能完善。学院根据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自身学科优势和特点,确定了立足贵州、面向西南、辐射东盟,对接国家战略、服务地方需求,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新型商科大学的发展目标,突出商科为主、法商融合、技术支撑、人文渗透、多科协同的“新商科”学科专业特色,培养符合新时代要求,道德修养好、专业基础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新商科”高级专门人才。目前,学院有在校学生11500余名,设有财政金融学院、管理学院、旅游管理学院、经济学院、会计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文化与艺术传媒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现招生有本科专业24个。

学院一直以严格管理,校风良好著称省内外,毕业生就业率高,被誉为“黔商摇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常设机构,执行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工作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严禁徇私舞弊,对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教育部第33号令和第36号令严肃查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院招收普通本科、专科分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2019年高考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报名条件

第七条 考生根据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查询填报志愿。艺术类考生参加所在省份普通高考艺术类统考并上线的考生,可填报贵州商学院艺术类相关专业。

所有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外语统一学习英语。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严格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划定的最低投档线,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的原则,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时,则做退档处理。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艺术类专业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投档范围内,学院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十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奖励各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的新生,可按政策到生源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贷款”;同时,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等多元一体的资助体系帮助顺利完成学业;对于在我院就读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按国家扶贫政策有关规定进行教育精准扶贫资助。

  第八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商学院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门类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考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贵州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4874637

传 真:0851-84873437

纪检监察电话:0851-84873856

学 校 网址:http://www.gzcc.edu.cn

学校地址: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二十六大道1号

学校邮编:5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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