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2012年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章程

天津医科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
天津艺考招生简章
更新日期:2021/01/22

天津医科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结合2012年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天津医科大学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基本方式,也是天津医科大学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2

五、学校地址:主校区: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

广东路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1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医科大学的前身天津医学院创建于1951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务院批准新建的第一所高等医学院校,著名内分泌学家、医学教育家朱宪彝教授为首任校长。1994年天津医学院与天津第二医学院合并组建天津医科大学。学校现任党委书记为张连云教授,校长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尚永丰教授。学校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

学校发展层次类型定位为研究教学型,以医学为核心,以生命科学为主要依托的多科性医科大学。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9450人,其中,本科生5276人,博士生421人,硕士生2900人,学历留学生853人。

天津医科大学是国家最早批准试办八年制的医学院校,也是首批试办七年制的15所院校之一。学校现有博士后流动站3个,博士学位授权点37个,硕士学位授权点68个,博士生导师180人,硕士生导师612人。2002年、2008年,学校均以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学校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教授、学者。现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34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935人,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2人,“长江学者”教授、“千人计划”等进入国家级人才资助项目人员30余人。

学校现有国家级重点学科5个:中西医结合临床、肿瘤学、泌尿外科学、神经外科学、内分泌与代谢病。“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10个:中西医结合临床、肿瘤学、泌尿外科学、神经外科学与神经病学、内分泌与代谢病、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病原生物学与免疫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11个。

临床教学基地有7所大学医院、13所非直属临床学院,9所教学医院,1.5万余张教学床位。

学校聘请了108位世界知名医学专家、教授担任我校各学科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学校先后与17个国家的72所大学建立了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成立了“外国专家顾问委员会”。与瑞典卡洛琳斯卡大学分子医学研究中心合作共建CMM-Tianjin,与英国邓迪大学、美国费切伯格大学、美国M.D.安德森肿瘤中心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设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2年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科收费标准为4000元/生、年,口腔医学(本科硕士连读培养)专业在天津大学学习期间,按照天津大学的收费标准收费,专科(高职)收费标准为5000元/生、年;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600--1000元/生、年。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随招生计划公布;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兼顾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高等院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此类推。凡高考录取施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第十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又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多元评价选拔模式的省市录取原则。

一、在江苏省录取中,实行先分数后等级规则排序,决定能否录取与所录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的内容为准。

二、在天津市录取中,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院校前1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在天津市录取中,如考生高考分数相同,依次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即文科考生依次参考化学、生物、数学、物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考生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临床医学(本科硕士连续培养)、口腔医学(本科硕士连续培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方向)、临床医学专业,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下,不考虑任何加分因素,按考生原始高考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鉴于医学类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报考护理、口腔专业身高低于155cm者、残疾考生慎报。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重新对考生进行资格和身体健康状况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的考生,按《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护理学专业有性别限制,一般省份只招女生,只在部分省份招收第一专业志愿的男生。

第十七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校实施弹性学制。

第二十条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天津医科大学2012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医科大学学位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2年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网址:http://www.tmu.cn/cn/jwch/recruit/index.htm

E-mail:zhaoban@tijmu.edu.cn

招生期间咨询电话:022-23542851

邮编:30007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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