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高职高专
河南艺考招生简章
更新日期:2021/01/22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中原工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高专

四、学校国标代码:10465

五、校址:

1.北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

2.南区位于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

3.西区位于郑州市中原西路146号。

第六条 学校始建于1955年,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是面向全国招生、以省管为主的高等院校。学校现有教职工1463人,其中专任教师926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429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81人。各类在校生近3万余人。学校设有20个教学部门,开设49个本科专业,有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授权点、4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授权点,拥有工程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两个类别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同时,在2010年,我校被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工作;我校有河南省重点学科一级学科3个、二级学科14个,形成了以工为主,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管、文、理、经、法协调发展的学科框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12年各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专业时,学校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文理等大类分别从高到低排队,依次逐个按照考生报考专业的顺序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各科成绩和学校录取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又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在江苏,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在进档考生中,艺术类专业在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文理类各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数、外的高考成绩顺序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除软件技术(日文软件开发方向)(日语教学)和软件技术(游戏设计方向)(韩语教学)专业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日语专业除外),其它外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五年制)的考生入学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照大类招生。招生的大类有:电气信息类(含自动化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电气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和通信工程专业);艺术设计(含视觉传达设计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方向);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含视觉传达设计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方向);数学类(含信息与计算科学和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艺术设计(含视觉传达设计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和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含视觉传达设计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方向)招收的考生,入学时,参加专业基础考试,根据专业教学要求、考试成绩和学生的选择,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其他专业大类招收的考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和专业教学的要求,选择本专业大类的某个专业。

第十八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二十条 按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送生,学校将按保送生所选专业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和高职高专招生录取,按照《中原工学院2012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无法满足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艺术类进档考生,若其它招生专业生源不足,在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范围内,学校将与考生联系,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进行专业调剂。若因考生因素,学校与其无法取得联系,则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理工文史类普通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学年/人或3700元/学年/人,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5700元/学年/人。艺术设计(空中乘务与空港管理方向)专业学费为9600元/生/年(含实训费)。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6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13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理工类、文史类普通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4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普通类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学年/人。中原工学院软件学院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学年/人。中原工学院软件学院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8000元/学年/人。住宿费800元/学年/人。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文化分数(不含政策加分)达到各省、市、自治区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优秀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5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综合及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高职高专的新生奖学金等政策另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原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中原工学院招生工作处联系方式

北 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 邮编:450007

南 区: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 邮编:451191

学校网址:http://www.zzti.edu.cn

E—mail:zsb@zzti.edu.cn

咨询电话:0371—67698700

监督电话:0371—62506906

传真电话:0371—6769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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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种类:综合类院校学校网站:http://zsc.zzti.edu.cn/招生人数:100-200文化课提档线:200-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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